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

近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自贸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按此通知执行。以下为承诺审批办法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承诺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是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在其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政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承诺审批有关情况,允许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条件、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政务服务机构当场或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相对人最迟在提交申请并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审批模式。
政务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权力的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指10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指行政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征收和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指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承诺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负责统筹、规范全区承诺审批改革工作,制定统一的工作办法。自治区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本系统承诺审批的业务指导,编制本系统承诺审批事项通用目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系统承诺审批实施细则,统筹做好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工作。 
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承诺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本级承诺审批事项地方目录,各市、县审批与相应监管职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承诺审批事项制定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健全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自治区级政务服务机构业务系统、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实时对接,形成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数据库,并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运行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中的黑名单数据与全区统一的一体化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第五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在一体化平台内开发承诺审批功能,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平台实施承诺审批。部门自建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应开发承诺审批功能,并与一体化平台对接,或依托一体化平台实施承诺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建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开发承诺审批功能的,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承诺审批事项

 

第六条  可承诺审批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施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编入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涉及特别程序、中介服务的事项也应纳入承诺审批范围,本级初审后转报上级的事项可暂不纳入承诺审批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审批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按照统分结合的方式进行编制,自治区级政务服务机构编制本系统(含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承诺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市、县、乡政务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地方目录。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通用目录由自治区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统一调整,地方目录由市、县、乡政务服务机构自行调整。
 
第八条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应载明承诺审批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信用条件、可承诺审批后补的申请材料、失信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承诺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承诺审批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承诺审批方式。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活动; 
(四)尚未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要审批过后补齐的,还应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行政相对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齐申请材料的时间,最迟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六)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七)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该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九)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一条  承诺审批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事前。政务服务机构应通过靠前服务、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承诺审批准备好前提条件。鼓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实施区域评估、“标准地”制度等方式,为推行承诺审批创造良好条件。
(二)告知。政务服务机构负责通过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程序,指导行政相对人按各类事项承诺审批操作规程准备申请材料、填写承诺书。 
(三)承诺。行政相对人填写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属于自然人办事的,应予签字;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代理人带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填写承诺书并予签章。行政相对人将承诺书与必需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政务服务机构,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未作出审批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主体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政务服务机构要求行政相对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列明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四)办理。政务服务机构收到承诺书后,通过信用信息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应当场或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证照和批文可标识“承诺审批”字样,明确证照和批文有效期限,政务服务机构事后核验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无误后,收回“承诺审批”字样证照和批文,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按常规程序执行。承诺审批期间,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行政相对人按时补齐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机构出具承诺审批办结确认书后,承诺审批结束。
(五)审查。行政相对人最迟应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六)采信。政务服务机构应将行政相对人履诺或失信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十二条  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各类事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要求采取承诺审批方式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第四章  承诺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承诺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经规定程序被列入承诺审批黑名单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终止,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作出审批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已作出的审批结果进行调整,并将行政相对人失信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已发放的证照或批文前,如果撤销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作出撤销行为前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有必要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政务服务机构对已发放的证照和批文予以撤销后,应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给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在行政相对人向政务服务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从批准当日起,含经批准延期时间),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务服务机构作出审批决定后,未按要求及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核验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承诺审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承诺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
属于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决策程序合法;
(三)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
(四)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模板(详见具体文件)
      2.承诺审批承诺书样本(详见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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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官网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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